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约定遗嘱不成立 遗产分割按法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协议没有其母亲签名,缺乏法定成立、生效要件,不发生继承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就遗产分配达成的合意实际上是遗产分配协议,但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法》第五条以及《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接受、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据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分割遗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应交的税款。 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赠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遗产应当先扣除依法应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的份额。遗产应先扣除为胎儿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方法处理。
父母房产遗产如何继承分割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财产留给子女有两种方式,遗嘱与法定继承。如果是立有遗嘱,且遗嘱中规定财产只归其中一方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否则视为共同财产。本案中,韦先生父母生前并未立遗嘱,因此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分割吗死亡赔偿金是死因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此种赔偿相当于将今后的收入一次性补偿给受侵害人。遗产继承的法定事由也是基于死者死亡引起,在死亡之前属于私人所有,在死亡之后即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产生原因相同。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须注意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住房补贴在遗产纠纷中如何分割一方面,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另一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必须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无名份遗产继承遭继母阻挠 女儿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老人去世有第一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于问题 的意见》第40条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多扶养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在分得遗产给予适当照顾。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区别参与的人员不同。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例如遗产继承中,儿媳一般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儿媳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分家析产中,儿媳作为参与人之一参与财产分割。
再婚老人遗产继承误区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爷虽然遗嘱中处分了与张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张老太享有的财产部分所立的遗嘱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