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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夫妻结婚未领证 彩礼是否需返还
    日期:2017-08-10 点击:112次

    夫妻结婚未领证 彩礼是否需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否应对继子女承担抚养费
    日期:2017-08-10 点击:207次

    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否应对继子女承担抚养费虽然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该规定应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子女的规定,至于离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日期:2017-08-06 点击:294次

    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 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7-08-06 点击:250次

    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无效返还的法律规定,已支出的抚养费应予返还。第二,无因管理说。没有法定义务而为抚养,构成无因管理,应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第三,不当得利说。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来说,无抚养义务人为其支付抚养费,属不当得利,其所得利益应予返还。第四,侵权行为说。其侵权行为主体,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并非生母一人。其违法行为,是逃避法定的抚养子女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非婚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育费用。

  • 新婚夫妻,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应当如何办理
    日期:2017-08-04 点击:164次

    新婚夫妻,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应当如何办理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需支付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 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7-08-03 点击:149次

    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纠纷,统称为欺诈性抚养纠纷。

  •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
    日期:2017-08-03 点击:221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双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后来,由于补偿方不愿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金的,另一方的请求是有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

  •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日期:2017-08-03 点击:293次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

  •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14个裁判理由
    日期:2017-08-02 点击:250次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14个裁判理由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

  • 一方婚前申请,婚后支付购房款的限价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08-02 点击:219次

    一方婚前申请,婚后支付购房款的限价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限制销售、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属于限制流通物,故此类房屋属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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