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企业破产清算阶段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解析 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也是按照这样的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但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企业进入破产阶段,其主体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如:劳动仲裁之时企业仍存在,但诉讼时企业进入了清算阶段;或仲裁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但诉讼时清算组已解散;或一审之时企业仍存在,二审时已进入清算阶段;或一审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二审时清算组解散。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产生操作上的困难。而理论界目前对此实务问题却未能给予必要关注。
未经工伤认定要求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案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右肢受伤属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视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的法律规定解析 把因申诉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的情形也视为仲裁部门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其次原告在申请仲裁时,即便未经工伤认定,仲裁部门也应在开庭前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逾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作出决定的,可视为委托不成,仲裁部门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径行驳回申诉。
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且无需提供担保 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社保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限制单位滥用诉权 一裁终局制仅限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部分案件中一旦仲裁阶段败诉将失去通过法院再扳回来的可能性。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必须重视劳动仲裁,并做好充分准备。以前那种认为劳动仲裁只是走个形式,等到法院阶段才是真正开始审理的想法必须改变。其次,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即应聘请专业律师把关、设计应对思路将显得尤为重要。
缩短劳动仲裁审理期限,逾期未裁可直接诉至法院 1、劳动仲裁机关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应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前是七日,现规定时间缩短了;2、仲裁机关如果不受理,也应出具不受理的通知书,当事人就可以凭该通知书向法院起诉;3、如是仲裁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当事人出具书面不受理的通知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4、仲裁裁决的时间缩短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天改为1年,方便劳动者维权 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原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中,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该规定大大增加了申请仲裁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因过短的仲裁时效的届满而造成申请的驳回。同时在仲裁法中作出了中断和中止的新规定。这样一来,实践中大量劳动者因超过60天仲裁时效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况将大为减少,但无疑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更重的负担。
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而在仲裁法生效之前,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劳动部对管辖的有关规定中才明确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是合同履行地管辖,但对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制的非常死。但是,劳动者一般都是居住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较多,尤其是一些全国性公司,按照原先的规定,如果上海某家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的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话,就必须到上海来进行劳动仲裁,这显然是对劳动者不利的。而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该员工也可以在乌鲁木齐当地申请仲裁,但这样显然大大方便了劳动者。
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并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比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等。尤其是当这些档案记录对用人单位有利时,更要注意搜集、保管。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确切入职日期时,将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日期成立。其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也很重要,防范借后不还或遗失,我们最近就遇到一起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导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被员工告上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案件。
关于发生劳动争议申请调解组织调解的规定 依托于地方工会的调解组织。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或社区,由地方工会、政府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组成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区域重大疑难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以及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解决劳动争议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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