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北京市社会保险转移综合法律分析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纠纷的司法救济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以及有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劳动者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诉,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依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至于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由于争议双方是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是否应予受理 法院认为交纳社保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追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法院无权干涉行政权,因而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不应受理。而社保机构却认为补缴社保费争议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仲裁院、法院处理,拒绝受理,从而在社会现实中使劳动者投诉无门,许多劳动者只好自认倒楣,从而让不法的用人单位轻易逃脱示律制裁。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问题法律解析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员工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交接表
员工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
员工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辞职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并提交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其他离职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写。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以部门负责人签署后的《员工离职申请单》提交到行政部之日起算)。
饮用水安全国家强制标准7月1日起实施 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旧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国标委、原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劳动争议仲裁之当事人的请求既涉及终局裁决的事项,又涉及非终局裁决的事项的处理 考虑到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在生效时间、用人单位救济途径上的不一致,如果在一个仲裁裁决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势必给用人单位诉权的行使带来麻烦,也不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出裁决比较适宜。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认定之数额确定是以申请金额判断还是以裁决金额判断 考虑到劳动者权益维护与劳动者漫天要价的平衡,以及立法者是为了将小额标的纳入终局裁决的立法目的,以申请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符合立法本意。此外,在操作层面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为妥当。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自身裁决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则难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计算错误等原因而作出的错误裁决,不利于用人单位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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