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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书
    日期:2012-05-25 点击:307次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的规定
    日期:2012-05-25 点击:370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的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 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起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354次

    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起诉讼的规定 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 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530次

    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826次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一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3)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仲裁中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日期:2012-05-24 点击:836次

    劳动仲裁中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内容和形式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464次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内容和形式的法律规定 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这就如同法院的判决书,无论出自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都一律加盖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一样。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因为仲裁庭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体,但每个仲裁员又有其独立的仲裁人格。

  •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190次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法律规定 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庭的主持者,要负责整个仲裁庭的审理工作,但对于仲裁裁决的表决权,他与其他仲裁员是平等的,只有投票的权力,没有特权。在实践中,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首先应当组织仲裁员重新对案件进行表决,以形成多数意见。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可按法律规定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另外,如果形成的多数意见是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首席仲裁员也应服从多数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

  • 劳动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日期:2012-05-24 点击:1270次

    劳动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所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是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473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中的期限,可以根据是否需要延期区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案情不复杂、不需要延期的,这里的期限就是四十五日;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期限就是六十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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