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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日期:2012-05-25 点击:229次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也有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既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特点也大大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准则,严格遵守双方的约定。

  •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案例解析
    日期:2012-05-25 点击:344次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案例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四十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及管理与服务
    日期:2012-05-25 点击:339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及管理与服务 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日期:2012-05-25 点击:199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日期:2012-05-25 点击:186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日期:2012-05-25 点击:229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保密协议书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2-05-25 点击:346次

    企业保密协议书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哪些员工要签保密协议:单位可以与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其他员工不得签订保密协议。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2-05-25 点击:260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规定 劳动仲裁收费已经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一个障碍,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仲裁收费,不仅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很多劳动者因为交不起劳动仲裁费而放弃维权。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形象与社会公信力,对于缓解劳资矛盾、促进干群关系都是极为不利的。

  • 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日期:2012-05-25 点击:386次

    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也应与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有空间。

  •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日期:2012-05-25 点击:342次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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