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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2-09-05 点击:103次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日期:2022-08-28 点击:99次

    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 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
    日期:2022-08-25 点击:304次

    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我国现行法已非常明确地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规定为两种并存的民事权益。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究竟是包含关系、并行关系抑或是重叠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在《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一文中,通过分析研究《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尝试厘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以供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 17个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梳理汇总、延伸实务问答与适用实例
    日期:2022-08-24 点击:65次

    17个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梳理汇总、延伸实务问答与适用实例《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日期:2022-08-24 点击:194次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仅在第64条规定了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未赋予第三人径直请求债务人为清偿的权利,显然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立法机关总结经验教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了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较《合同法》规定前进了一大步。但一个条文毕竟过于概括,欠缺若干具体规则。

  • 与“公告送达”有关的18个实务规则(裁判观点)
    日期:2022-08-12 点击:48次

    与“公告送达”有关的18个实务规则(裁判观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
    日期:2022-07-29 点击:113次

    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

  • 损害赔偿法理之反思——以酒店采光侵权案为素材
    日期:2022-07-17 点击:76次

    损害赔偿法理之反思——以酒店采光侵权案为素材借助于一个虚拟的酒店采光侵权案,重申了权利的相互性视角,认为此类案件中问题的实质应为: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应由权利的市场价值来决定谁将最终拥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一定会起诉维权,因为诉讼或索赔成本都是财产权的维护成本。即便当事人起诉,法官既可以依据权利规则,也可以依据责任规则来裁判案件。而如果选择了责任规则,原告的权利可能会继续受损。又由于模糊是法律的天性,权利冲突双方的力量对比一直处于变迁之中,权利边界的弹性进一步使赔偿处于不确定状态。

  •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分案处理模式
    日期:2022-07-17 点击:102次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分案处理模式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探索中,上述并案处理的管辖方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为防止企业因被起诉和定罪而可能承受灾难性后果,检察机关对那些具备合规整改条件的企业启动了合规考察程序,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涉案企业可以通过成功的合规整改而获得无罪的处理结果。

  • 民刑交叉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仍应受理民事案件
    日期:2022-07-12 点击:115次

    民刑交叉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仍应受理民事案件民刑交叉案件中,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理要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尽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牵连,但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民事案件,以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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