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妹妹名义起诉追赌债因主体不适格 遭法院驳回
作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宣
【案情】
今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驳回了诉讼请求。原来,这起诉讼竟是姐姐以妹妹名义提起的,主体不适格。
去年12月底,一个姓孙的律师拿着一叠材料来江东区法院起诉,说受一名女子委托,起诉她的昔日情人李某。
孙律师介绍,原告严某是广东人,20多年前,年近30岁的严某在宁波工作时认识了男子李某,两人陷入热恋。据严某说,李某有赌博恶习,为还赌债经常向她要钱。多年来,李某没有改掉赌博恶习,严某心灰意冷,两人渐行渐远。一年多前,严某和王某结婚。现在,严某决定向李某追回当年借款。
今年2月开庭时,李某来到法院,严某方只有孙律师出庭。李某表示,这些钱并非全是赌债,当年他和严某一起经商,对外借还款的事都由严某出面,且有部分钱早就还了,只是他出于信任没要回借条。由于双方说法存在分歧,法官向孙律师要求,让严某来法院一趟。
一周后,孙律师通过联系竟然得知,严某早在去年10月就遇害了,凶手是她的丈夫王某,实际委托他打官司的人竟是严某的姐姐。
法官找到严某姐姐,她承认自己冒用了已故妹妹的签名,以妹妹名义起诉。去年,妹妹遇害后,她看着那些借条,觉得妹妹的损失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冒用妹妹的名,委托律师起诉。
由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了严某姐姐的请求,同时还将律师的失职情况通报给了司法局。
【说法一】
姐姐不能以妹妹名义起诉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副院长庄巧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分别为: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虽然严某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有困难无法亲自到法院立案或者到场时,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律师代为起诉,但是必须在委托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在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也未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由他人代为签名,除非当事人进行追认,否则法院无法核实是否为起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只是严某的姐姐代为严某签字并出具委托,实质上是严某姐姐的意思表示,而非严某的意思表示,在严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其意思表示,严某的姐姐在本案中与被告李某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严某姐姐的请求是正确的。
【说法二】
谁是适格继承人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法官时满良: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严某死亡后继承便开始。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严某在死亡前留有遗嘱将该债权指定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就取得了该债权。如果没有留遗嘱,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法定继承中作为严某的继承人,在继承法上存在先后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首先应当确定严某的继承人。杀害严某的是其丈夫王某,同时王某也是严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未遂还是既遂),丧失继承权。如果严某父母健在或者有子女,其父母或子女可以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债权。如果严某的父母均已经去世且严某无子女,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继承人向李某主张债权。这时,严某的姐姐就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说法三】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法官张献玲:根据案例的描述,严某和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性质应认定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在本案中李某和严某之间的债务关系系严某明知李某用于偿还赌债向其出借款项,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因有二:第一,赌博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李某因赌博产生债务,严某向其借款偿还赌债,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系违法行为之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当然不发生法律上所说债的效力。严某明知李某借款的用途仍然向其借款,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赌博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善良为法律所倡导,故法律要求民事行为必须恪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李某和严某的债权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故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严某的继承人即使起诉到法院,其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如果李某自愿偿还,法律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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