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作者:长垣法院 夏廷堂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业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承包标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原值和用途、生产经营方式等。
(3)承包期限和准确的起止时间。
(4)发包方提供承包的标的、物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时间、数量、质量和收费标准等,以及应由发包方协调的事项。
(6)对承包标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的时间标准和奖惩办法。
(7)承包方应享有的权利,如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收益权和优先承包权等。
(8)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如交纳的税金、农副产品定购任务、承包款(物)和各项提留款项,承包项目的房屋、仓库、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的折旧费。
(9)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提高地力或生产力的奖励规定,对承包方丢荒、破坏耕地和设备,实行掠夺性经营或非法经营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处理办法。
(10)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11)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流转增值的归属。
(12)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处理办法。
(13)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14)承包期满后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财产移交办法。
(15)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