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有哪些权利
作者:长垣法院 夏廷堂 发布时间:2005-08-01 10:50:09
随着经济的发展,受人员、资金、场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在创业时没有选择个体经营和公司制,而是选择的个人合伙经营。这种经营方式的确有很多优点,但是,现实中人们采取个人合伙经营的形式时,也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合伙人之间闹得不可开交。。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合同中的合伙人又有那些权利呢?
一、财产权。包括对出资财产的同意管理和使用权及对经营积累财产的共有权。二、经营决定权。即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主要表现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的权利,凡是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意思表示后才可作出决定。三、经营执行权。履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合伙事务是每个合伙人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四、经营监督权。并非全部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这就发生一般合伙人对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检查权问题。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业务执行人员应接受。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起重要的保障作用。五、赢余分配权。这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需要对赢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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