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要不要办理核准手续?
问:自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以前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现在还需要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中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需要税务机关核准规定予以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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