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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这些名词有何联系,在会计处理中有何区别

日期:2015-02-27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网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这些名词有何联系,在会计处理中有何区别? 

答:“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是税法中使用的名词。请参阅2003年《税法》教材第二章第四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有关解释。“销售折让”指的就是税法中的“销售折扣”,也就是会计教材中的“商业折扣”。而税法中所指的“折扣销货”就是会计教材中所说的“现金折扣”。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会计
 税法 
销售折让(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折扣销售

从上表可以看出,“销售折让(商业折扣)”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与“折扣销售”是不同学科对同种业务的不同称谓。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即税法中的销售折扣,以及销售折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销售时直接给予的价格折扣,这种情况下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在销售确认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减让,这种情况下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而对于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按总价法和将价法予以确认。在总价法下,确认应收账款时不确认现金折扣,待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同时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净价法下,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如果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冲减财务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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