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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新条例第四条确立信访工作原则,从原来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这一改变意味着什么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6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新条例第四条确立信访工作原则,从原来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这一改变意味着什么?

答:信访工作实践中,“归口”的含义一般是指对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单位的认定,遇到“条”“块”交叉时如何归口办理,容易产生认定困难和矛盾,也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提供了客观条件,损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属地管理并不排斥“归口办理”信访事项,就信访工作而言,属地管理的内涵应当更加丰富,即无论是属“条”还是属“块”的信访事项,其所在地的政府都应承担起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办理部门并督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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