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条例第六条首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即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赋予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督查、调研和指导等职权。这一规定有何意义?
答:第六条对于政府信访职能的规范很有必要,它将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更为公开明晰,这与我国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法治、责任、透明目标相吻合。新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新条例规定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取消了原条例中内容较为虚泛和难以操作的奖惩与处罚一章,增加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即明确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活动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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