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欺诈及其防治
论文摘要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人们的智能和潜力;但另一方面,又极可能诱发人们私心和私欲的膨胀,尤其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经济环境下更为突出。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能在一定期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虚假广告作为最主要的广告欺诈行为,不仅数量多,而且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也最复杂,主要有:消息虚假; 品质虚假; 功能(用途)虚假; 价格虚假; 证明虚假。广告欺诈之所以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在于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任其泛滥,后果将不堪设想。广告欺诈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损害了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第五造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巨大浪费。当前广告欺诈甚为猖獗,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制止广告欺诈行为,许多国家都将广告欺诈纳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规范之中。
[关健词] 广告欺诈 危害 防治与对策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人们的智能和潜力;但另一方面,又极可能诱发人们私心和私欲的膨胀,尤其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经济环境下更为突出。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能在一定期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 广告欺诈的定义
对于广告,我们都不陌生,在当今的社会,无论你置身何地,都会有广告的存在。当人们打开每天的报纸,翻一翻杂志,各种广告就会映入眼帘;打开收音机和电视,“商品信息”、“广告节目”就会扑面而来。经常会听到现代社会公众的感叹:“广告真是太多了。”那么,到底什么是广告呢?
在我国,对广告的定义随着对商品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提高而有不同的侧重点。在《辞海》中认为:广告是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或文娱节目等的一种宣传方式。这种定义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引用,有些学者认为广义上的广告还应包括政党宣言、政府公告、宗教声明、文化通讯、教育启事、市政措施等,并称之为“社会广告。”区别于狭义上的商业广告。事实上,这种区分意义不大。因为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本身必然带有商品的烙印,所以,我们这里使用的“广告”一词,仅指人们日常所见的商业广告,不包括非商业性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能过一定期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我们认为,广告法给广告所下的定义是较为科学的,突出了广告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商业特征,包含了以下几种含义:广告须支付一定费用;广告是一种直接或间接的推销商品、劳务的手段;广告有明确的付款人即广告主;广告是以一定媒介和形式而非人员性地宣传活动。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两个最重要的观念:第一,做广告一定要付钱;第二,广告接受者一定能知道是谁付的广告费用即广告主是谁。有些想做广告的人不付费用,而是借用在出版物中报导商业重要新闻或借用电台、电视等其他新闻媒以新闻的方式来达到广告目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作宣传而非广告,但大多数国家都禁止新闻媒介搞有偿新闻或新闻广告,要求新闻和广告必须有严格的区分标志。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欺诈行为也得以产生和蔓延。为了规范广告行为,制止不法广告,国务院于1982年2月6日颁发《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在总结上述《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1993年9月2日通过的被称之为“经济宪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广告行为列为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随着广告犯罪行为的日益严重,进一步打击广告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广告宣传达室活动已为当务之急。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也对构成犯罪的广告欺诈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可是,我国对广告欺诈行为已有一套较为完备、严密的法律制度的制约。
准确地讲,仅指在经济领域中,不法经营者利用广告形式,故意提供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信息,企图以不正当的手段挤垮竞争对手或者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上当,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欺诈行为,即商业广告欺诈。
二、 广告欺诈现状扫描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地区,国家,广告欺诈因经济状况、法制环境、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素质,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广告欺诈现状的扫描,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进行。虚假广告作为最主要的广告欺诈行为,不仅数量多,而且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也最复杂,主要有:
(一)消息虚假 消息虚假是指广告所宣传的能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存在。广告欺诈行为人纯粹以比诈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品质虚假 品质虚假是指行为人实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广告中所宣称的质量标准或技术标准。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十分重要,是商品或服务的生命。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规范化,许多商品或服务都有了相应的质量或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行为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三)功能(用途)虚假 功能虚假是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广告中宣称的功能(用途)。实践中,功能虚假广告十分普遍,存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中。尤其突出的是在药品、滋补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学习书籍或方法等广告宣传上。
(四)价格虚假 价格虚假宣传的情形比较复杂,往往是行为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他人同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或服务应明码标价,而且所标的价格必须包括增值税等在内的全价,禁止仅标示净价,应同时写上原价和所降的价格,并在原价上打“×”记号表示废止。实践中,行为人利用价格虚假广告进行欺诈的手法很多,主要有:虚假降价;两套价格;隐藏价格;
(五)证明虚假 证明虚假是指行为人为宣传其商品或服务,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宣染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以此诱骗他人上当。实践中,主要有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检验鉴定或审查批准,或核发证明,证件,就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产品获得专利,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获生产许可证,获商标注册等表现形式。例:在《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发布“不信顽症治不愈——著名中医银屑病专家于秀清大夫”、“中医除顽症、妙手克癫痫”等内容严重失实的广告。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患者受骗上当。
总之,以上仅是广告欺诈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多见的几种现象。社会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广告欺诈行为的千变万化。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新的广告欺诈手段也会因势出现。而且,实践中的广告欺诈行为很少是单一性的,往往是各种广告欺诈形式同时并存。
三、 欺诈的危害
广告欺诈之所以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在于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任其泛滥,后果将不堪设想。广告欺诈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活力和灵魂就在于竞争。竞争普遍作用于市场经济社会的各领域。商品生产交换的价值规律,也是通过竞争活动少得以实现的。竞争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给它们以压力,促使它们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开发利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劳动生产力,为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或服务,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同时,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和利益机制的引导,使社会资源流向最有效益的部门和地区,从而得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给整个社会经济注入必要的活力和生机, 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第二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市场的需求量是一定的。广告欺诈使消费者或其它经营者纷纷受骗上当,行为从中牟取了额外利益,相对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诚实经营者的获利就会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对诚实经营者权利的侵害。实践中,欺诈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大多是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对这些商品的原产地、生产者、质量、功能注岫商标等所作的虚假宣传达室,不仅侵占导致这些商品的声誉及有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的降低,甚至危及某一行业、某一地区或国家的众多经营者。我国是个家业国,家村有着广阔的市场潜力,纯朴的家发们也未幸免广告欺诈之害,一些家民受欺诈广告之骗,购买了假种子、假家药,一年辛苦耕耘,结果不是颗粒无收,就是所获无几,而且这种损害现象往往是大面积,甚至整个地区性的。在欺诈广告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在使被宣传对象受骗的同时,也直接造成被诋毁者的损害,这种损害往往是有形和无形损害并存。故任何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的无端指责和诋毁,都会使该经营者在市场中失去良好信誉,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抑制,商品失去竞争力,经营利润减少,严重的可能导致破产。
第三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广告欺诈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例经常发生。实践中,假冒伪劣的家用电器、烟酒、化妆品、食品、饮料待比比皆是,充斥市场,结果往往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因欺诈广告的误导,购买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而致消费者伤、残、甚至死亡的恶性事件也已达骇人听闻的地步。如东北的两位女青年,就是听信了欺诈广告的宣传,使用了某种化妆品,结果导致面容毁坏的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检测,该化妆品不但无美容功能,且根本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含有高度的有毒成份。
第四 损害了我国对外经济交流广告业的发达和规范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环境的好坏。广告欺诈行为的大量存大,使得许多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和贸易安全性顾虑重重,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尚缺乏应有的理性,而不敢轻易同中国经营者做交易。广告欺诈给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带来的危害是很严重的。
第五 造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巨大浪费
1、 制作,发布欺诈广告本身就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甚至费用巨大。
2、 欺诈广告所宣传的往往是假冒伪劣商品,这些商品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为社会所正常有效地利用,不能实现其应有的使用价值。
3、 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打击查处广告欺诈行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4、 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消耗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欺诈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一定的原因,广告欺诈也是如此,对广告欺诈成因的探究、分析,可以找出广告欺诈产生的社会根源,预测广告发展变化的走向,从而把握广告欺诈的规律,为我们有效地预防,制止广告欺诈行为提供科学的依据。
i. 广告欺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ii. 生产力水平低下;
iii. 法制环境不完善;
iv. 广告经营管理体制不规范;
v. 行为人商业道德的堕落;
vi. 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由以上可以看出,广告欺诈是各种社会矛盾多重冲的综合性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是社会的、历史的、自然的和内外交错的综合因素的结果。
五、广告欺诈的对策
广告欺诈作为欺诈行为的特殊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广告欺诈针对的是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它们是平等的主体,因此广告欺诈首先是一种发事违法行为。发法意义上的广告欺诈的内容较广泛,又较复杂。对广告欺诈的民法调整,一般只能由当事人主动提起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行政法对广告欺诈的调整的基本点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广告行为秩序,而非针对个别受害人。从这个意义上,它的调整层次要高于民法的调整。
刑法是最来历的法律调整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对某种社会关系的高度关注。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欺诈有为侵权行为而生损害赔偿责任者,有为犯罪行为而应受刑事上之裁制者。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原刑法,未专门规定广告欺诈罪,对此类引为一般归入诈骗犯罪之中。
广告欺诈所引起的,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所以,我们不得不在寻求法律对策的同时,也从社会原因入手,探讨与广告欺诈做斗争的社会对策。虚假广告最大的危害就在于其对道德规范的违反。一旦人们普遍认为广告活动已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其视为“坑蒙拐骗”的低劣的商业竞争手段,就会失去对广告的信任,甚至对整个广告业产生不满情绪。由于缺乏公众
的信任,广告的说服和宣传功能显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完备的市场经济中应该没有违法欺诈行为的容身之地,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一切经济主体、经济行为都必须接受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法则的裁判。在市场经济中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手段,企图“走捷径”,都是行不通的。我国政府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欺诈现象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且予以坚决打击。立法机关、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打击经济欺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一定的原因,广告欺诈也是如此,对广告欺诈成因的探究、分析,可以找出广告欺诈产生的社会根源,预测广告发展变化的走向,从而把握广告欺诈的规律,为我们有效地预防,制止广告欺诈行为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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