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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树木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树木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原因

2000年5月2日,河南省汝南县某乡一村民组将298棵杨树以11000元价格卖给刘某。刘某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但并未采伐。到2002年2月,刘某采伐该批树木时,遭该组村民阻止,理由是该批树木又生长了近二年,价值增加,刘某必须提高价格。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如上,树木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者很多,这是其中一例,还有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在实践中,从树木买卖合同签订到实际采伐树木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有的甚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双方协商买卖的是生长的树木,而国家对树木实行计划采伐,在树木买卖合同签订后,还须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有的虽已办理了采伐许可手续,但由于某种原因也未及时采伐。因此,在合同成立到实际采伐树木的一段时间内,树木仍在生长,价值不断增加。该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属,就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

二、树木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要正确认定树木买卖合同效力,必须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1、该类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树木”还是“木材”。“树木”和“木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树木”是尚生长在土地上的树,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木材”是已被采伐的树木,属于动产的范畴。当事人协商买卖的“树木”是已成熟的可以采伐的树木,他们买卖树木并不是转移生长在土地上的树木的所有权,而真正的目的是将树木采伐后作为生产原料、燃料等,因此,树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名义上是“树木”而实质上是“木材”。

2、树木买卖合同是否是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树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由此看来,要采伐树木,必须按法律规定,首先申请采伐许可证。如果双方协商买卖的是尚在生长而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树木,那么该合同的标的物“木材”实际尚不存在。已成熟的树木必须首先经批准采伐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对实践中树木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

1、在签订合同时已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如果没有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况,合同应是有效合同。

合同的标的物木材是动产,交付方式是现实交付,即在树木砍伐时交付,木材的所有权自采伐时起转移。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树木采伐前树木价值增加,也就是产生了孳息,根据我国合同法“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的规定,该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应属卖方。如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可以采取变更合同内容、增加价款等方式裁判。

2、签订合同时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

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买卖的“木材”尚不存在,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采伐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院应按无效合同进行裁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未生效,但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法院可根据合同约定,判断是哪一方的行为使合同未生效,或双方在合同未生效上各有多大过错,据此确定双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树木采伐许可证,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此间树木增值部分所有权仍以交付时间即实际采伐的时间界定。

(作者郭 伟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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