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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转移档案劳资双方都有责任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档案遗失无法补办 转档下落及时追查

随着我国传统人事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日益频繁。记录个人成长历程,似乎决定一个人命运的人事档案的作用如今渐渐被淡化,很多人没有想到失去档案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往往到麻烦来了才追悔莫及。不少读者向本报专家律师咨询有关人事档案的问题。今天,北京市律师协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兰胜律师就此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转移档案劳资双方都有责任

王律师表示,不论什么原因,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劳动者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讲,也应该关注个人档案的转移情况,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工作关系后应及时了解个人档案的转移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应当在20天之内向原用人单位提供最近、最新的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之信息,以便用人单位转移档案。如果劳动者不提供上述信息,通常情况下,规范的用人单位将无法转移档案,只能把劳动者档案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第一年的保管费用归用人单位承担,一年之后,还是未提供转档地址的,属于个人没有履行义务,只能按“死档”处理。

因目前本市人户分离的情况严重,因此用人单位将档案转到劳动者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后,街道办会调查该劳动者是否在本辖区,如果查无此人就不会接收。一旦接收就会在15天之内给当事人发告知书,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补缴社会保险等。因此,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告知书,应该立即到街道办和用人单位核查,千万不要把档案不当回事,用人单位也应当督促劳动者及时提供信息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后的责任。

档案遗失养老金、失业金、医保报销都无着落

王律师表示,目前,确定劳动关系的要件是劳动合同及工资,而并非人事档案。但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三险”的缴纳及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档案有直接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前失业,可以领取两年的失业保证金;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根据现行调整金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生大病还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因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的历史记录,记载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情况、保险记录等,如果劳动者没有档案,社保部门就无法为其计算工龄,劳动者也不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年龄后无法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就很可能面临着“老无所养”的困境。

档案遗失无法补办

王律师说,出现人事档案遗失或扣押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因为被兼并、重组、转制等原因管理混乱;有的因为职工想跳槽而被用人单位以扣留档案相威胁;有的是外地来京工作的大学生或打工者无法落户北京,在原籍又未办理存档手续而出现“弃档”等……

近几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对遗失或扣押档案的案件也做出了不少判例,但是法律只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及时转移档案,却没有规定不转移档案甚至遗失劳动者档案应该如何处罚,如何赔偿?也就是没有罚则。这是目前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之处。即便劳动者告到仲裁或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档案,也会得不到受理或支持,致使很多劳动者欲告无门。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若将劳动者的档案遗失,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也就无法予以赔偿。而北京市各级法院所做出的判例也仅仅是根据劳动者未及时领到失业救济金,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一些经济补偿,却无法判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档案。因为档案是逐年记载的,也是劳动者个人情况的原始记录,都不许涂改。如若这份记录丢失,便无从补办。所以,由于档案遗失是不能补办的,所得到的一些经济补偿根本弥补不了劳动者将来的既得利益和实际损失。

劳动者维权律师支妙招

王律师根据多年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给读者支一招:虽然仲裁或法院不会直接受理或支持劳动者要求转移档案关系的诉讼请求,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未及时将劳动者档案转移,劳动者就会领不到失业救济金。那么,劳动者此时应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因违规行为致使自己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肯定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由于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此时,仲裁或法院会裁决、判决用人单位在七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也就相应解决了转移档案问题。

当然,一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交纳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更是违法行为。因为转移档案与支付违约金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向仲裁或法院提起申诉、诉讼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不能以劳动者未交纳违约金为由强行扣押劳动者的档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档案在外地的来京务工者,可以将档案放在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每年缴纳档案管理费,就可以在当地人才中心或职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到了退休年龄依然能享受到按当地的调整金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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