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7年1 1月,乔某打算做花草种植生意,于是向卢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卢某借给乔某人民币2万元,用于花木经营,借期为两年。但是由于种植花木效益不好,2009年9月,乔某卖掉了他的花木种植场,准备南下做服装生意。卢某怕他一去不回,想要他提前还款。那么,卢某是否可以提前收回这笔借款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乔某出具给卢某的借条实际上就是他与卢某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借款用于花木经营。现在乔某卖掉花木场,准备去南方做服装生意,显然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这笔借款,已经危及卢某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即按时收回借款本金。因此,卢某可以依法提前收回这笔借款。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入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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