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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解散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解散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为组织某项专门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解散之前,应当对其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在组委会未进行清理的情况下即宣告解散的,债权人可以起诉部分承办人,也可以起诉全部承办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各承办人应首先对组委会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以清理出的组委会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清理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组委会自身已无财产的,组委会的各承办人对债务责任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债务,没有约定的,由组委会的各承办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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