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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商品交易市场足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交易市场足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国家上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7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单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市场登记证》获得开办许可。商品交易市场是开办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基于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无论商品交易市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做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均应当由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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