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虚假婚姻效力纠纷的解决路径

日期:2015-01-1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原告栾某。

被告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14日,靖江市太和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原告栾某与一男子戴某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太字第239号。2000年,靖江市太和镇人民政府被撤销,其行政职权由被告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行使。2012年2月10日,栾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结婚登记。栾某称:上述结婚登记是为一己之私找关系办理的,办手续时仅原告一人到场,结婚登记的“戴某”是虚构的人,现实中不存在该人,靖江市太和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审查,致使原告与一个虚构的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违反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而原告与虚拟人戴某的婚姻登记也已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原告深感后悔,请求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还原告自由。被告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应诉后,就此事进行了核实,发现“戴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证明均是虚假的,但对原告的行为目的存疑。原告遂讲述事情的起始经过:1995年11月14日前,原告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与一上海籍男子结婚并育有一女,根据上海市的户籍规定,原告夫妇如使子女户口申报上海籍户口,须靖江籍户口的原告与丈夫离婚,子女随男方,且女方必须另行结婚方可。为此,原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回靖江原籍虚构一名为戴某的男子办理结婚登记,方完成子女的上海市户籍手续,时原告私自用了一单位男同事的照片。现原告希望撤销当初的虚假结婚登记,以恢复与上海丈夫的婚姻关系。

本案系使用虚假身份结婚引发的婚姻效力纠纷,原告原希望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主动撤销该结婚登记,被告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无效婚姻,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胁迫结婚,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但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审查婚姻关系的实质性效力,作为行政案件解决缺乏正当性的基础、存在功能性障碍。本案的解决路径成为处理此案首要考虑的问题。

【审判】

关于被告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能否撤销虚假结婚登记的问题。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受理并宣告婚姻无效。但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请求撤销胁迫结婚的。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对原告使用虚假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有管辖权,原告应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关于原告能否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虚假结婚登记的问题。本案所涉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1995年11月14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原告栾某的起诉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涉婚姻效力的解决路径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诉讼的客体是婚姻关系,法院审查的是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对当事人来讲,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才是其争议的实质内容,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不是实质性的争议,只是当事人主张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一个事实或者理由,只有民事诉讼才能认定婚姻关系成立或有效与否,且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通过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原告栾某向法院撤回了对被告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评析】

我国《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制度,婚姻登记机关主管撤销胁迫结婚,法院对四种法定无效婚姻(重婚、近亲属、疾病、未达婚龄结婚)和一种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均有管辖权。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的婚姻效力纠纷,诸如他人代理结婚、冒名登记结婚、欺诈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结婚、违反地域管辖、以及本案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等等,由谁主管,按照什么程序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缺陷。如果将婚姻效力纠纷按照行政诉讼处理,采取欺诈手段或他人代理登记结婚、使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登记等违法登记案件,则可能因其登记程序违法而撤销婚姻登记,而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则婚姻可能成立有效,行政审判难以承载评判涉及身份法调整的婚姻关系的效力。本案中,原告为达到使子女报上上海户籍的目的,实施了一系列违反法律的危险游戏行为,其是否应受追究且不予评论,就案说案,原告与虚假身份的人登记结婚虽然容易判定无效,但由于诉讼时效的障碍,行政诉讼反而不能判决撤销结婚登记。而通过民事诉讼则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

目前对于因重婚、近亲结婚、患疾病者结婚、未达婚龄者结婚的无效婚姻,以及因胁迫结婚引起的可撤销婚姻,均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由于婚姻登记违法引起的其他婚姻纠纷,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相比,除表现形式和情节轻重不同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的统一完整性。

作者:曹慧 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