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甲在2000年6月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妻子周某和小女儿徐乙共同居住。8月7日,徐甲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物业管理的《公共契约》,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护等物业管理义务,徐某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只安排保安人员巡视安全,其监控设施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验收而未正常使用,小区业主要求安装防护铁窗物业也予以拒绝,造成安全防范的漏洞。2001年3月5日凌晨1时许,两名罪犯借小区一扇通往垃圾场的小铁门没有上锁一直敞开着的机会,闯入徐某家,将徐乙奸淫后杀害。其中一名罪犯抓获归案,判处刑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徐某索赔,判决该刑事被告人赔偿13246元,其余无能力赔偿。徐某依据《公共契约》的约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4万元,对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这是最早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案件之一。当一个主体对另外的一个主体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未尽该义务,致使第三人侵害权利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侵权人下落不明,则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在实践中,通过本案等典型案例,借鉴国外立法,确立了这样的规则。本案的办案人敢于探索,采用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规则确定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了完善的保护,发挥了补充责任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于约定而不是法定,因此,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诉因或者违约诉因起诉,行使责任竞合的选择权。本案当事人选择违约损害赔偿的诉因起诉,法院予以支持,并且判决不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正确的。如果原告选择侵权诉因起诉,则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本案也告诉受害人,在选择诉因的时候应当慎重,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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