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的女儿不到l岁,但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她把女儿放在公婆家,和老公一起到北京打工。方某在饭店当服务员,有一天饭店所在地的居委会要求她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某自己已经有孩子了,她决定不再生育,可以不办理这个证明吗?
方某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前需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某离开老家,到北京打工,依据规定她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方便打工所在地进行人口管理。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律师说法: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街道)应当指导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对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应动员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同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查验后持证人的婚育情况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记载的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当在30日内以电话、信件等适当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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