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赵某的老母亲于某去世了,于某临终前的愿望就是葬在自己看中的一块“风水宝地”上。赵某遵照母亲的临终遗言,将其土葬。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据此以殡葬管理所的名义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赵某在3日内将尸体起尸火化,赵某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称赵某如再不执行,他们将取棺火化,他们的说法对吗?
民政局所属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的说法不对,他们无权取棺火化。
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民政局所属殡葬管理所的执法人员要求起尸火化,这是不被允许的。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由此可知,殡葬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即使是运送遗体,也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总之,整个过程都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包括民政局在内的其他组织都没有权力火化尸体。该民政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可行的,如果其执法人员火化尸体就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律师说法: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既保护了自然环境又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但是百姓更需要的是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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