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参加中考后没有等到所报考的某中专的录取通知,后来只有上了技校,齐某毕业后不久因单位减员分流而下岗。10年后,齐某发现有一个与她同名同姓的人在当地银行工作,原来当年这个人的父亲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齐某的中专录取通知书,她用齐某的名字在该校读书,毕业后分配到某银行工作。齐某气愤之余能否要求另一个齐某即刘某及该中专赔偿她的损失?
刘某及该中专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齐某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作出了明确的批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冒用齐某的姓名在某中专上学,侵犯齐某的姓名权,齐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费及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特别提示: 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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