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限制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情形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要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而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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