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组织和个人,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被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处罚的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作出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或者虽然有这方面的行为,但行政处罚违法或者失当,因此对处罚不服,可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2条的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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