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居间调解、仲裁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类行为虽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但只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若发生纠纷,应按民事程序进行处理,被调处、仲裁的一方可以以另一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以单方面的意志用裁决的方式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