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未规定上诉人能否撤回上诉,但基于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放弃,因此,上诉人提起上诉之后,在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可要求受诉人民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件。
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条件有:
(1)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书面申请。
(2)必须经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批准。
(3)撤诉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准撤诉:
(1)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纠正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2)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
(3)撤回上诉将影响或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
(4)撤回上诉将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