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引起回避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上的或者事实上 的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就属于这种利害关系。
2.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例如与本案当事人是师生、同学、朋友、战友等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都属于这种情形。
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应当自行回避;如果这些人不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申请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根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是否准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其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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