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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婚姻法学研究会对于同居关系的建议

日期:2012-02-0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此次调查的主持人之一夏吟兰认为,尽管此次调查显示,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数量很少,但这并不能说明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已处于可以忽略不计的状态。恰恰相反,近年来在中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非婚同居的数量均有所上升,它对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觑。最近新浪网作了一个关于对同居关系态度的调查,在参加调查的10538人中,有46.75%的人认为同居有益婚姻,非常赞同,有46.70%的人认为可以理解,但不接受,只有6.56%的人认为有害无益,坚决反对。显然,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已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对此,应当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
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我国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在我国实践中,同居关系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均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讲,有挂一漏万的感觉,这不是简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能一了百了的。”
在调查者查阅的案卷中,有这样的情况:一名外地妇女与一个退休老干部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其间两人矛盾不断,该妇女不仅被迫做了人流,而且还不断遭到男方的打骂。她照顾男方两年多直至其去世,但男方死后她一无所有,带着一身伤病被男方的子女赶出“家”门。
鉴于妇女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同居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夏吟兰会长说:我们不应该再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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