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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日期:2012-02-0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1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不变,只是变更了抚养的形式。此次调查证实,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主。在哈尔滨达到100%,除5名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外,均为女方抚养。在北京,64.7%的女方得到了对独生子女的抚养权;还有一个育有两名子女,全归女方抚养。
在大多数子女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是如何给付的呢?在北京涉及抚养费给付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分期给付的方式,每月100元-200元的占75%;每月201元-500元的占8.3%;每年3001元-5000元的占8.3%。只有1例给付方采取了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数额达到10万以上。总体上,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北京市每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90元,75%的给付方(主要是父亲)每月只给付100元-200元生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大部分是农民或处于无业状态(占6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抚养费应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但在案件的统计中,80%以上的案件都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在几例提供了收入证明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也只是月基本工资而非月总收入的证明。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必然造成子女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处于贫困状态,对此,法律应考虑加大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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