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律师应接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安排,定时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义务咨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下列人员,律师应积极接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1、生活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士、智障人士;
2、经相关机构审核后,认为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
3、经相关机构审核后,认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
4、其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受助人的任何财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还应积极到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居委会了解情况,查找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不得因为标的小就不以为然、掉以轻心,不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百四十八条 律师在办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不得主动要求或变相要求当事人写表扬信等类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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