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按照直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即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多少直接经济损失,就赔偿多少,但是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分为两部分。
一是造成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除了直接物质损失外,对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例如就业,升学,调整工资、住房等)则不在赔偿之列。
二是财产直接损失。这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或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损失,如停工、停产损失等,不在赔偿之列。
以上两方面的损失,如受害人具备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的能力而未采取措施,致使造成的损害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当然,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都必须负担,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安机关确定承担其中的哪几种。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来说,一般一个受害者不会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2项赔偿项目都有的情况,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则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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