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顾某有两女一儿,女儿出嫁后很少与父亲往来,儿子在外地工作也很少关心父亲。顾某年老体弱,多靠好友朱某一家照顾。顾某在感激之下,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遗赠给朱某,不久朱某身亡,一年后顾某也身亡。朱某的儿子拿着遗嘱要求代替父亲继承顾某的遗产,遭到顾某儿女的反对。请问: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能代位继承吗?法律专家解答:在这个案例中,朱某的儿子不能代替父亲继承顾某的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予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然人死亡,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接受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遗嘱自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前死亡,致使遗嘱在生效前已无法执行,使得遗嘱的有关部分无效。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当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基于法定继承予以代位继承,此时,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不是遗嘱继承中的遗产份额,而是按照法定继承分得的遗产份额。
因此,朱某的儿子无法代位继承顾某遗赠的财产。由于朱某先于顾某死亡的事实,致使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顾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顾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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