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费用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1)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保障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经济能力,为劳动者建立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这种保险是企业在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经营状况从自有资金中提取费用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提高职工退休养老的生活水平。
例如,周某是某水泥厂职工,刚参加工作时,工厂效益较好,水泥厂为职工都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近年来水泥厂效益渐差,于是取消了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周某认为厂里这样做损害了职工的利益,要求继续恢复以前的补充养老保险。周某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家提倡的,并不是强制性措施,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决定是否参加。如果用人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可以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2)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保的。如某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费收入,与企业联合向职工推荐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按参加这一保险的职工人数给予企业提成。某机械厂为了获得高提成,要求职工都参保,厂里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保险费。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储蓄性养老保险应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身工资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保,投保多少和投向哪家保险公司,均由劳动者个人决定,企业不得干涉,更不得强行从劳动者工资中扣缴让其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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