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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里的钱能作为遗产继承

日期:2013-06-16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19次 [字体: ] 背景色:        

温某是某厂职工,退休前因病死亡,温某的妻子要求继承温某的养老保险金。这个要求应当得到满足,因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事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如果职工在退休前死亡,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根据劳动部1997年12月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人的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人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将停止缴费和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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