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规定了处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方式。
本条规定与原《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只是根据仲裁法作了相应的调整。
(一)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首先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就是争议双方在合理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协商互谅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自行协商解决要坚持原则,达成的协议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自行协商解决要坚持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达成的协议要自愿、合理。自行协商解决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和解,便于协议的执行。
2、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调解解决
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也可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部门,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或者通过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调解解决。这种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这种调解,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起诉、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进行调解时,先要查明纠纷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同时要做纠纷当事人的一下作,促使其在自觉自愿、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委书面制作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3、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后,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产品质量责任民事纠纷的仲裁是自愿的,当事人可选择这种仲裁,也可以选择起诉。这种仲裁是协议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
此外,仲裁机构也由过去隶属于行政部门,带有很浓的行政处理的色彩转变为独立的民间性仲裁组织。
4、通过人民法院审判解决
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没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和二审法院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条的修改内容及原因
1、本条修改的内容
本条增加了“当事人各方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条修改的原因
(1)、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产品质量法根据这一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