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本条是新修改的内容。
本条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借鉴国外关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通常做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分别做了规定。
(一)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产品质量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借鉴外国经验,根据我国这些年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
1、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伤害应赔偿的费用,主要有:
(1)、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花的费用。医疗费应当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就医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或者旅馆)费。医疗费属于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范畴。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即其他人为护理受害人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医务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参与护理人员的交通费、陪床费、就餐费、误工费等。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得不到的收入,如职工的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属于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范畴。
(3)、造成残疾的,侵害者除赔偿上述医疗费、误工补贴外,还要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如安装假肢、购置轮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为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劳动能力或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I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供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应当负担的那分。
(二)关于财产损害的赔偿
在我国,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实行有条件的全部赔偿的原则,既全部赔偿直接损失(指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又有条件有限制地赔偿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本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规定了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和损害赔偿范围。
1、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恢复。恢复原状一般是侵权行为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恢复原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修复的可能,能够恢复原状,修复后的财产具有同原财产一样的使用价值。第二,必须有修复的必要。如果修复在经济上不合算或者所有人已不需要,则不采取这种责任形式。
2、折价赔偿
折价赔偿是指侵害者将损坏的财产折合成一定的价格向受害者进行赔偿。折价可按购买价(原价)减去折旧计算,或按重置价格计算。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是对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减少的一种补偿,因而它是赔偿直接损失的方法。
3、对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范畴。例如,有缺陷的锅炉爆炸引起火灾致使旅馆营业中止。产品质量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重申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赔偿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这对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我们也应看到,间接损失情况复杂、伸缩性大、计算困难,在对间接损失进行赔偿时,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给消费者提供应得的补偿,又要不助长其提出非分要求,以兼顾生产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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