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本条规定的原因
防止劣质产品生产和销售,最重要的一条是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把好质量关,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增加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好质量关。从近实际情况看,近几年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滑坡比较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原因是:
1、一些企业领导质量意识淡薄,放松质量管理。有的企业不仅撤并了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机构,还裁减了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的企业对新购件、外协件进厂不验收,对出厂的产品检验把关不严;有的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生产秩序涣散,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废品、次品率居高不下。据对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分析,约有80%的产品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
2、一些企业标准化、计量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
3、一些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生产成本,从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
4、一些销售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进货把关制度,或者因进货人员私自拿回扣,致使购买的产品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用户,同时也将受到的损害转嫁给消费者和用户,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
为了督促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自觉把好产品质量关,产品质量法增加了本条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主要含义
本条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层意思:
1、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产品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检验、把关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管理应当负的责任等;销售者主要应当完善进货把关制度,谁购进货物,谁应对货物的质量负责,进货的来源要有记录。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的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对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企业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2、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首先,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建立本企业各个不同岗位的质量要求,订立出不同岗位的质量管理的规矩。优质产品的生产,离不开严格的岗位规范;其次,岗位质量规范的实施,必须有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要有专人负责产品岗位质量规范的落实;再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将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落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作为生产、销售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管理,不仅是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企业每个职工的责任。生产、销售产品的每个企业都必须明确各个不同岗位对产品质量管理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对质量管理所应负的责任和具体要求。对不履行职责和义务,使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出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4、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本企业职工的质量管理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应当使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管理与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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