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适用于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我国其他所有地区。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一切生产者,如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如从事产品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从事产品的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的管理等。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二是,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因此,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初级农产品、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自产自用的产品,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是用于销售的,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虽然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因其具有特殊性,并且加工、制作的过程也与一般的产品有很大的不同,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也与一般产品的质量要求有区别。因此,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作为产品,有别于其他一般的产品;一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与一般的动产有着属性的不同;二是,建设工程具有很强的整体性,与一般产品有着外在的不同。三是,对建设工程与一般产品的质量管理方法也是不同的。对建设工程如果简单地适用产品质量法,显然是不合适的。从国外的产品责任方面的立法看,也大都将建设工程与一般产品区别开来,不适用同一法律制度。如德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被装配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还包括电。但是,未经初步加工的包括种植业、养蜂业、渔业产品在内的农业产品除外。狩猎品亦然。《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亦包括电。
建设工程虽然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在其未形成整体的建设工程之前,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例如,建筑钢材、水泥、建筑工程所用的一次成型门窗等,这些用于建筑的产品在其生产、销售中与其他工业品的属性是相同的,也应当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既借鉴了外国的产品责任法的经验,也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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