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城管野蛮执法打伤无证经营的小商贩李某,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只能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罚种类中没有可以打人一说,自己由于被打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根据《国家赔偿法》应当受到赔偿。李某欲起诉城管,当时的监控录像将打人经过详细记录,但是录像掌握在当地公安局手里,李某生怕公安局与城管支队沆瀣一气销毁录像带,这时应该如何处理?
在任何诉讼活动中,证据永远是核心组成部分,法院认定事实的基本判断标准也只能是证据,因此,掌握证据的人往往决定了诉讼进程的发展。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掌握着绝大多数的诉讼证据,对于原告来说,举证较之民诉和刑诉更为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而有时在举证过程中,某些证据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被销毁的可能性也不是不存在。
除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外,法律对证据保全也进行了抽象的规定以体现实质公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为明晰具体的程序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因此,本案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李某可在被告的举证期限到来之前向法院以书面形式申请证据保全,保全当日当时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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