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其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应当注意的是,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在法律面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该法第十章对涉外行政诉讼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在级别管辖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把“重大涉外”案件划归到“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不意味着所有涉外均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涉外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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