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和金某因为汽车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几次商讨无果之后,只好申请民事调解。但是,在调解开始之初,冯某对调解员王某的身份产生质疑。认为王某很可能之前就与金某认识,这样的调解会对自身不利,因此提出更换调解员的要求。那么,法院是否会满足他的要求呢?
人民调解员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的,或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
虽然人民调解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发生纠纷时,有的当事人还是希望能够由他们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由于人民调解不同于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由谁审理案件不能当事人说了算.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方式,由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取决于他们的自愿,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他们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
从人民调解的实践来看,由当事人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立法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建议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制度;有的单位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民调解员 有异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变更调解员”。
因为法制发展程度的限制,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机制尚不成熟。但是.因为有回避制度的存在,已经基本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法律对调解员的回避等问题的基本考虑是:
1.人民调解一般具有地域性特点,人民调解员通常是社区成员、村集体成员、企业的员工,他们生活、工作在群众当中,与所在社区、所在村、所在企业的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在一个村子里就可 能找不到可以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从实际情况看,某些民问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让那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更能为 当事人接受。也更能快速解决纠纷,因此,没有规定人民凋解员的回避。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诉讼一旦系属人民法院,当事人无正当理 由不得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撤}斥要经法院许可,人民法院驳回 当事人回避申请的, 当事人必须接受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审判。而人民调解的程序较为简便,当事人不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可以拒绝调解,也可以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员 进行调解,因此,没有必要再规定。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民调解员有异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变更调解员。然而,法律没有作出更换人民调解员的规定,不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异议更换人民调解员。
3.现实中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情况不太多,大部分民间纠纷都是在 当事人申请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因此本条首先规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所以,日前人民调解的范围虽然有所扩大,但主要还是以调解本区域的纠纷为主,对于跨地域的纠纷,呵以由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因此没有明确规定跨区域的民间纠纷由谁调解。
实践中,有的人民调解员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双方共同选择为解决纠纷的调解员;有的当事人考虑到人民调解员与对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朋友关系、师长关系等,不认可对方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而选择了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凋解员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各自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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