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过16周岁生日时收到了爷爷奶奶的红包,赵某很高兴,遂拿着钱自已去购买了一台心仪已久的价值8000元的电子游戏机。后来被赵某父母发现,他们要求赵某将游戏机退回,赵某不从。其父母于是携带游戏机返回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货物已售出并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商场做法是否正确,赵某父母可以退货吗?
国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允许其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般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标的额较小,易于即时清结的民事活动,其他有关自身或他人重大利益的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或征得代理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合同行为多属“效力待定”之行为,需其监护人进行追认。
在本案中,赵某父母有权要求退货,商场不能以货物已售出为由拒绝退货。赵某购买游戏机的行为是在其16周岁生日的当天,并没有满周岁,满周岁是指过了生日的第二天,可见,赵某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购买游戏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行为。效力待定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赵某买游戏机的行为须经其父母追认后才能确定为有效。赵某父母要求商场退货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拒绝追认,因此赵某购买游戏机的行为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商场应当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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