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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侵犯隐私权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日期:2013-04-16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莉莉与男友确立恋爱关系多年并且长期同居,自以为和男友的关系很好。但由于工作关系,她经常会到外地出差。不料一次自己出差早归,本想给男友一个惊喜,但是莉莉却震惊地发现,自己的男友正和“小三”裸睡在床上。

一时间,莉莉难以控制情绪,大骂男友和“小三”,并且大打出手。事后,莉莉让男友交代出与“小三”厮混的全部细节,并一股脑全部公布在了博客上。由于博客上都是莉莉与男友的老朋友,这下子,全世界都知道了莉莉男友的丑事。莉莉的男友羞愤地提出,要以名誉受侵害为由起诉莉莉。莉莉不明白,自己本来就是感情上的受害者,在博客上发发牢骚而已,怎么也要负法律责任?·

恋人之间常常喜欢交心交肺,喜欢了解对方的一切,常常会达到对对方的底细非常了解的地步。但是每一个恋人都是个体化的存在,恋人之间如果太肆无忌惮地了解对方的隐私,常常会造成对方的反感。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如果在情绪激动之下揭露对方的隐私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并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指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对于传播对方隐私造成的民事侵权我国法律也有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就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也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我国法律有专门的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个故事中,莉莉在没有取得男友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宣扬他的隐私,从而导致男友的名誉受到损害,形成了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可以进行刑事追究的。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莉莉的男友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本应该受到谴责的。但莉莉的所作所为,也伤害到了男友的利益。公开宣扬隐私是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所以在谈恋爱期间遇事要三思,不应反应过激而做出侵害对方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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