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和男朋友相爱6年多了。两人工作才1年多,没有什么积蓄,再加上男友家里条件不好,婚期只能拖着。小胡并不放弃这段感情,决心等下去。但她心里却觉得没有婚姻,感情就像是没有保障,而且自己已年过30,如果男友突然变心,自己可能就变成“剩女”了。小胡的男友也觉得对她亏欠太多,为了让小明安心,特意为她写下了一张保证书,内容是小胡的男友若与小胡分手,就欠小胡100万元,年利率10%。自从有了这张保证书,小弱感觉安心多了。可是最近和朋友的一次闲聊中,小胡又听说,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的保证书都是合法的,那么小胡和男友的这张保证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就相关财产归属签订协议的做法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目的无非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婚姻的纯洁,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谈恋爱的时候,男女朋友之间也会有一些恋人开始签订这样的爱情忠贞协议。“忠贞协议”的产生,一方面缘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双方希望借此来保护爱情的纯洁和稳定。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倡导婚姻中和结婚前的男女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同时,婚姻中的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如一方违反忠贞义务,对对方造成伤害,对方可以要求赔偿。《婚姻法》第十九条就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欠据是债权凭证,证明债务的成立,应考察债务的发生。小胡的“爱情保证书”不能证明她和男朋友之间具有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保证书中提到的100万元,从法律关系上讲应定性为赠与。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欠据款项,可以认定为撤销赠与关系或赠与合同,即有权不予支付。因此,小胡虽然手中握有“爱情保证书”,却什么都保证不了。
现实生活中,成为“剩男剩女”恐怕是许多大龄青年们最怕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心理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想用“爱情保证书”保住爱情,最多只能落个心理安慰,却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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