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垄断和地方封锁行为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是我国竞争立法的一大特色,对促进我国的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1.部门垄断行为
部门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这一行为实质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部门或行为利益而直接干预或介入经营活动。其主要表现是安排他人的市场交易活动,包括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测、验收等为借口阻碍他人购买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以拒绝审批、办证或者滥收费用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等。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本条中“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是对“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后果的规定,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职权干预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另外一种表现。
2.地方封锁行为
地方封锁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直接或变相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种行为主要是“保护”本地区局部经济利益或“保护”本地区的企业。包括直接规定某些商品不得进入本地市场或流向外地市场;设关设卡阻止某些商品进入本地或流向外地市场;以检测、审批等为借口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以限价、征收附加税、滥收费用等手段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等。
部门垄断和地方封锁行为统称为行政垄断。有些 情况下,一个行政垄断行为会同时产生部门垄断和地方封锁两种不正当竞争。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