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4项规范的行为,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此项规定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实际损害了认证机关的认证标志的信誉,从而导致依法取得认证的商品的信誉下降,损害了依法取得认证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项规定是同《产品质量法》相衔接的,但内容比《产品质量法》要宽,而且还包括了《产品质量法》未纳入的商品。此项规定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一句比较明确,也容易理解。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则容易发生歧义,需要加以说明。这一句不是对“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后果的规定,而是与之并列的,并与<产品质量法》相联系的概括性规定,这样规定是为避免与《产品质量法》重复太多。这一句的“商品质量”的实际内容包括: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计量单位、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或者保存方法、生产者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表面上看大部分是虚假的,但有时仅从表面上看,难说虚假,其后果却会导致消费者误解,这也是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这说明,本项规定中并不是把虚假表示划分为引人误解的和不引人误解的两种。这里的引人误解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实质意义是不引入误解的表示,不是虚假表示,只有引入误解的表示才是虚假表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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