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损害和赔偿的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一样,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但是否也包括精神损害,争论较大。其实,产品责任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金钱无法弥补的,这种痛苦当然比财产损失还要大得多,如造成毁容、残废等。所以,对于明显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精神赔偿是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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